一、本布告所指长江流域要点水域规划有《农业乡村部关于长江流域要点水域禁捕规划和时刻的布告》《农业乡村部关于建立长江口禁捕办理区的布告》规则的禁捕水域规划,及各省(直辖市)依据上述布告确认的本辖区禁捕水域规划。
二、长江流域要点水域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任部分,可在本布告禁用渔具名录的基础上,依据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政法律监管作业实践,弥补拟定合适本地实践办理需求的禁用渔具名录并报我部存案。
三、因教育、科研等确需运用名录中禁用渔具进行捕捉,需依照有关要求安排专家进行充沛证明,严控规划、规划、渔获物种类及数量,请求专项(特许)渔业捕捉许可证并清晰上述内容。
四、本布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制止运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布告(试行)》(农业部布告〔2017〕2 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