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

时间: 2023-11-27 14:36:15 |   作者; 凯发k8最新手机版/产品新闻

  2022年3月4日,全国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去年工作,分析当前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工作面临的挑战及问题,研究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并通报了,冬奥运期间,钢铁、电力等行业企业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通过以下六个方面为大家解读,2022年”全国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重点工作任务”

  关于厘清层级管辖权限,关于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关于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关于严格执法处罚,关于报送典型执法案例,关于行刑衔接,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关于执法信息化建设等八个方面做总结

  5.关于“钢8条”“铝7条”“粉6条”整治及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服务(典型案例);

  北京顺义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中心“互联网+安全监管”方案(PPT)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规定,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和执法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标准情况。”(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精确指出:“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你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你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比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这些部门,分别对你各自的行业实行安全监管。但是应急管理部门既要负责对这一些行业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我们也有直接监督管理的行业,比如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这八大行业,还有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这都是我们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 这是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钢铁、铝加工、涉爆粉尘、环保设施等安全事故反弹趋势明显,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还不高,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不断涌现,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任务依然艰巨。

  2月6日,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炼铁总厂球团带式焙烧机脱硫脱硝系统一灰斗因脱硫灰料位过高、重量过重,导致灰斗内部横拉杆断开,灰斗底部突然开裂,脱硫灰大量涌出,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2月15日,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电厂”)一锅炉布袋除尘器钢结构支撑件因老化、强度降低,支撑件连接部位断裂,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2月18日,广东省惠东县华业铸造厂(以下简称“华业铸造厂”)一电弧炉在炉内留存钢水的情况下更换侧壁氧枪,先将未通冷却水的氧枪插入炉内,再接冷却水软管,导致氧枪因高温且长时间失去冷却水保护而焊缝开裂,在通入冷却水后,大量冷却水进入钢水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3人轻伤,且该事故存在瞒报行为。

  “旧风险”不减,“新风险”增大。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依然不容忽视。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液氨制冷这类企业安全风险较高的环节和部位较多,外委外包、检维修等易发生事故的环节风险突出,若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加大。各地对于工贸其他非重点行业领域有所忽视,监管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在以往没有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行业领域事故出现反弹。新业态、新行业、新领域的风险增加。

  新业态、新行业、新领域企业大量涌现,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被广泛应用,给工贸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想不到、没见过、不会管的问题。其发生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企业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安全特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部分企业拼产量、要效益,生产冲动强烈,安全管理放松,人员设备连轴转等满负荷、超负荷生产现象屡见不鲜,安全风险不断加大。企业对监管部门存在“保姆式”依赖心理,对问题隐患置若罔闻

  部分企业不积极不主动落实主体责任,不同程度存在风险辨识不到位、管控措施针对性不强、隐患排查走过场、自查自改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口头上重视,行动上忽视。对企业实际安全管理情况不了解,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对自身法定职责不清楚,对专项整治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不了解,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屡见不鲜。

  就行政执法方面。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仅保留监管职责,工贸行业执法职责由专门执法队伍承担的因素。受职责所限,内设机构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更加注重在标准规章方面的研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到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的次数。与内设机构专业处室相比,专门执法队伍更加注重对企业面上整体性的执法检查,大量精力投入在制度性、管理性的问题以及履行执法程序方面,对现场类问题研究不够深入、对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性风险把握不足,导致事故出现反弹。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了《安全生产法》的二次修订。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扎实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较真碰硬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第一,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安全生产是应急管理事业的基本盘基本面,安全生产强调预防为主,安全监管执法是安全生产事前预防的重要手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2020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其中特别强调“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则要求。

  第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是适应新发展阶段推动企业安全发展的重要手段。监管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从人、机、环、管“四要素”上,实现本质安全高质量发展起步晚,传统的风险还没有安全管控,新的风险隐患又不断产生;安全生产事故趋势处于平台期、瓶颈期,安全生产工作处于爬坡过坎期。

  杜邦公司的安全发展阶段理论认为,企业安全生产发展阶段分为四个:即趋利本能、被动他律、自律管理、文化自觉。现阶段,我国还有一些企业处于“趋利本能阶段”(有侥幸心理,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大部分企业处于“被动他律阶段”(安全管理主要靠企业负责人的经验,政府监管严一些,会好一阵子,监管一松懈,又可能放松安全管理退回到趋利本能阶段),只有少数的企业达到“自律管理阶段”(企业有一套安全管理体系,政府抓不抓都会自己按照这套体系去做,我们要鼓励这种企业),极个别企业达到“文化自觉阶段”(安全已成为团队文化,员工已从“要我安全”转化为“我要安全”和“我要别人安全”,这是我们的远景目标)。每个阶段的提升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监管执法和有效的指导服务才能实现的。因此,当前必须通过严格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从趋利本能阶段、被动他律阶段向更高的自律管理阶段提升。这就是安全执法在企业安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强力推进严格精准规范执法,继续做好执法案例报送工作,工贸行业全面推广使用“互联网+执法”;

  有些地区企业反映,每年接受不同层级监管部门的多次重复检查,有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要接受省、市、县乃至乡镇多层级的检查,企业苦不堪言。多层级重复执法,避免导致“几家管几家不管”的“三个和尚没水吃”现象,而且一旦出事故,追究层级多、追究人员多。因此,《执法意见》第一项重点任务就是厘清层级管辖权限。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执法工作负总责,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确定各层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时,要统筹分析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企业规模、执法难度和各层级执法能力水平。上级部门不能将执法责任完全压给下级,更不能从执法计划上就明确省级部门不执法。确定各层级管辖企业名单后,下级部门不对上级部门负责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但上级部门要对下级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抽查检查。下级部门遇有重大和复杂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立案查处。各省应急厅遇有难处理的案件,可电请应急部执法局立案查处。

  我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众多,每个地区都有大量的监管对象,如果都同等对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容易精力分散,找不着重点。有的地区在确定重点检查企业方面做得比较好,上级部门主动选择危险企业执法。但也有部分地区在确定执法对象时,避重就轻,专门选择安全风险小、央企或国企作为重点检查企业。

  强调编制执法计划时,必须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高的企业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以外的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于有事故“前科”和失信、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还要增加至少一次检查。对于好的企业,如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或三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等守法守信的重点检查企业,可纳入执法抽查。对于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执法计划限制。

  要依据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也就是要聚焦安全风险突出、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和重点设施进行检查。不能像一些地区,对重点企业检查只查“老四样”管理类问题(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特种作业和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有一条规律,安全监管力度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好坏程度具有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政府安全监管执法力度越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越好,政府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企业必然不能很好落实主体责任。行政处罚率(实施行政处罚次数/执法检查次数)是衡量执法力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能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对于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能选择性处罚。对于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从重处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执法闭环管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整改落实,压实整改责任,防止“屡改屡犯”。

  刘鹤副总理在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按季度定期报送典型执法案例,这是推动从严执法、规范执法一个有效机制。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半年、市级每季度、县级每两个月,直接向应急部至少报送一个由本级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案例。要特别强调,必须是本级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例,不要把下级查处的案例当作本级的案例。应急部将做到奖惩分明,选取执法处罚严格、执法程序规范的优秀案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据《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记功和嘉奖;但是对于执法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的案例将适时进行通报。可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指定下个周期报送哪种类型的案例。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安全生产领域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加大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险作业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极大增强执法检查的震慑力度,促进企业特别是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克服侥幸心理,遵规守法。

  切实落实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任务。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围绕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年目标任务,有效运用关闭整顿、失信联合惩戒、约谈曝光等手段,紧紧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落实逐企逐项逐设备对钢铁企业“钢八条”情况的执法检查,全面完成整治“清零”任务。要摸底排查短流程钢铁企业,严厉打击违规改装、擅自取消报警联锁装置等违法行为。要将工贸企业脱硫脱硝系统、污水处理池等环保设施的安全性能纳入执法检查范围,防止因提高环保要求增大安全风险而导致事故发生。对下达重大隐患拒不整改和关闭、破坏安全监控报警等设备设施的企业有关负责人,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行刑衔接,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行了规范。通过执法公示,既能接受群众监督,促进执法水平、执法能力的提高,也能对执法主体自身起到保护作用。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公示。

  第一阶段,建立企业安全基础电子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类型和数量变化,形成“一企一档”。

  第二阶段,“互联网+执法”阶段,推进智能移动执法系统和手持终端应用,执法行为全过程上线网,上级部门利用执法系统实时掌握执法检查情况,实现执法计划、执法检查、统计分析的实时管理。

  第三阶段,“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阶段,将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过程监控视频和安全生产实时数据接入全国统一的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做到实时视频监控和企业中控平台数据实时分析,加强对执法对象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测预警,实现远程执法和智能预警。钢铁、铝加工,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联网准备开始全面铺开。

  深入推进工贸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全力做好“钢8条”“铝7条”“粉6条”整治清零,抓好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工贸行业典型执法案例,示范引领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精准执法、严格处罚、规范执法;

  郑重警示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对照“钢8条”“粉6条”“铝7条”自查自改,莫等处罚方恨晚;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行刑衔接,追究危险作业罪。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2021年3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3.邯宝炼钢厂连铸车间办公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复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4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2.连铸二作业区转炉一次除尘风机出口水封间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炼铁总厂新2号高炉作业区域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5月2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炼钢厂吊运1号、2号连铸机渣盆作业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渣跨吊运液态钢渣渣罐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2.炼钢厂2号连铸机未设置中间溢流槽,回转溜槽未覆盖钢包回转台全部旋转半径,影响钢水应急排放;

  3.炼铁厂高炉3至5层平台、炉顶液压站均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炼铁厂高炉喷煤工段烟气干燥炉未设置吹扫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7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2.高线车间煤气加热炉二层巡检平台、引风机区域、环保监控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6月8日,江苏省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大唐红木工艺品厂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

  2.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4.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涟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5月18日,浙江省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宗汉邵亮五金配件厂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

  2.企业未规范设置粉尘收集装置,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7月14日,山东省青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州市古香画框厂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

  3.木粉尘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青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9月1日,四川省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阳光坚端铝业有限公司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

  2.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3.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6.深井铸造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9月24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青海铝型材厂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处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7月1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五家渠恒信铝业有限公司进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

  2.固定式熔炼炉和倾动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固定式熔炼炉铝水铸造流程紧急排放池未设置在紧急排放阀排放口处,无法实现紧急排放功能。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第六师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开年,应急管理部进行了“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事项”的培训和进行全国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专项指导和检查工作。指导推动重点县全面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提升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和专家服务能力,帮助轻工重点企业提升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防控能力,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硫化氢中毒风险防控措施,推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阶段取得实效。

  (一)精准施策,推动企业提高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水平。针对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指导服务,推动企业做到“五个强化”(强化“关键少数”依法履职,强化制度建设,强化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强化作业审批和监护,强化人员培训),确保“五个到位”(隐患排查到位,标志张贴到位,承包方管理到位,装备配备到位,应急处置到位)。

  (二)全面培训,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和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有限空间监管能力。对重点县的轻工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有限空间安全知识、作业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等培训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辨识、防控能力。对重点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当地专家开展有限空间政策法规、安全风险管控知识培训和现场实训,培养基层监管执法支撑力量。

  (三)加强组织,推动指导服务工作深化和长效机制建立。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股室(科室)和人员,配合专家指导服务示范工作,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和当地专家全程参与和学习,组织开展本地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专家组要协助重点县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有限空间管理、防护装备配备以及有限空间作业队伍管理模式,引导企业通过合作互助,或利用当地有条件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形成统一的有限空间作业力量。

  (四)强化宣传,提升社会安全意识。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新媒体、电视台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推动社会公众关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了解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要将应急管理部制作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教育片免费发送给轻工重点企业并在网上进行公开,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宣传、警示和教育。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应急管理部组织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第一批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视频培训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方式、内容和要求。指导服务专家组成员、重点县所在的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轻工重点企业监管执法人员和当地专家参加培训。

  (二)指导服务阶段(2022年1月至7月)。1.专家指导服务示范阶段(2022年1月至3月)。按照专家指导服务程序和内容要求开展现场指导服务,同时对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和当地专家开展知识培训和现场实训,帮助重点县制定覆盖所有轻工重点企业的专家指导服务方案,在实施中给予现场指导、提供咨询支持。

  2.重点县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3月至7月)。各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结合专家组反馈的问题清单和本地专家指导服务方案,全面开展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督促企业限期落实整改。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执法和专家力量不足时,其所在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供支持保障,确保2022年7月底前,完成所有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

  3.“回头看”阶段(2022年6月至7月)。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组织对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全面开展专家指导服务情况进行“回头看”,并组织专家对指导服务示范阶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高度关注环保设施安全、工艺环节外包、检维修、技术负责人职业道德等新情况、新风险;

  “旧风险”不减,“新风险”增大。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依然不容忽视。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液氨制冷这类企业安全风险较高的环节和部位较多,外委外包、检维修等易发生事故的环节风险突出,一旦发生事故易引起群死群伤,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加大。各地对于工贸其他非重点行业领域有所忽视,监管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在以往没有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整治的行业领域事故出现反弹。新业态、新行业、新领域的风险增加。

  新业态、新行业、新领域企业大量涌现,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被大范围的应用,给工贸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想不到、没见过、不会管的问题。其发生意外事故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企业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安全特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夯实工贸行业安全基础,狠抓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化粉尘涉爆监测预警试点工作。

  为推动落实习提出的“三管三必须”要求, 2020年北京市顺义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组织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赛飞特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安全研究咨询机构,开展了为期二年的“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评估及试点项目研究(一期、二期)。为有效落实与评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行业、属地和区域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建立了一套“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新思路、新模式,为其他地区开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供了有益借鉴。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综合监管是一种综合性、全局性、全面性的监管,这种职能一般体现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应急管理部门。在这里,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应急管理部门虽然同属于综合监管部门,但有所侧重。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管(更确切的说应该是管理)对象更侧重于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而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既有行业监管的职能又有综合监管的职能。

  管理责任大多数表现在指导、检查和督促,监管责任大多数表现在执法,也就是说“管理”与“监管”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执法权。执法权有哪些权利呢?

  服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的政策资讯、科技理论、技术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交流、展示媒介、推广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先进经验、技术创新成果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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