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乡一男人无证挖掘煤矿三吨领刑十三个月

时间: 2024-01-01 11:10:47 |   作者; 凯发k8娱乐唯一官网/新闻

  国家煤矿资源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是不能挖掘的,但广西南丹县一瑶乡男人为获取不合法利润,在未获得采矿证得情况下挖掘了3吨煤矿,终究被捕受刑。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揭露宣判了该案,依法确定被告人陆鲜明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0 000元。

  陆世明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陆鲜明到南丹县里湖乡贵江村打布屯大煤场不合法挖掘煤矿,并叫陆鲜明帮其对小煤窑来办理。被告人陆鲜明明知陆世明的小煤窑未获得采矿许可证,且南丹县里湖乡一带小煤窑被制止挖掘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仍找到陆方义、陆树义等人到该处帮挖掘原煤。并组织陆方义、陆树义、陆显福、陆朝保等人到小煤窑内挖掘原煤,并将原煤装上斗车,使用卷扬机拉到地上。陆世明按110元/立方米付工钱给陆鲜明,再由陆鲜明将工钱交给陆方义、陆树义等人。2012年12月31日,陆鲜明等人正在该不合法小煤窑挖掘原煤时,被南丹县国土资源办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抄获,并抄获陆鲜明等人不合法挖掘得的3吨原煤。经判定,陆鲜明等人不合法采矿形成矿藏资源损坏价值为人民币5 9135.3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陆鲜明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经责令中止挖掘后拒不中止挖掘,形成矿藏资源损坏价值59 135.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不合法采矿罪。被告人陆鲜明归案后照实供述犯罪现实,是率直,依法可从轻处分。归纳全案现实、依据、情节后,遂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