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人注意!9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时间: 2023-10-24 11:18:00 |   作者; 产品资讯

  作为教育改革的标志性学科,中小学语文教材“一纲多本”的时代将正式终结。从起始年级开始,全国小学和初中都将统一使用“部编本”语文教材。

  “部编本”教材是由教育部直接组织编写的教材。这一版教材以语文学科为例,课文选篇强调经典性、文质兼美、适宜教学,适当兼顾时代性。

  “部编本”语文教材,小学古诗文占所有选篇的30%!初中古诗文占所有选篇的51.7%!

  本次语文新教材的变化,侧重于孩子的阅读能力养成及综合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未来,对于语文的学习,老师们或会注重课程方面的整合和改变,将会引导孩子们进行跨学科学习和项目式学习,“更符合对孩子全面能力的培养目标”。

  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诸多方面。此次修订将影响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

  根据《规定》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根据《规定》,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创业的!并有一系列的诚意措施支持大学生创业!

  ●弹性学制: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新生能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能申请休学开展创业。

  ●转专业:规定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折算学分:规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助力: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一是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

  二是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不停地改进革新校内、校外课程共享模式,畅通学习成果转移转化渠道。也就是这些项目如果你参与,也都是有可能算作学分的。

  三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

  一是对实施奖励与处分的规则作了加强完善。为保障奖励的公平,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公示等制度。

  二是对学生处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补充和完善。规定了处分期限制度,健全学生处分的程序。规定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做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三是加强了学生申诉制度建设,专门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要求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明确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权。此外,还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

  规定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

  规定学生应履行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的义务,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要求高校健全学习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能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决定明确,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大多数都用在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根据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能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9月6日起正式实施。

  9月6日起,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借记卡费率不超交易金额0.35%,贷记卡费率不超0.45%;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不超交易金额0.065%;对非营利的医疗、教育、养老、慈善机构,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免;收单服务费改为市场调节价。

  《外卖配送服务规范》团体标准,8月5日在北京发布。该《规范》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联合外卖配送平台共同起草,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商户应在10分钟内确认订单;外卖配送员到达消费者门口应轻声敲门;配送员不应进入消费者家中;配送员应年满18周岁;配送员禁止收取小费行为等。

  另外,《规范》条例还规定了外卖服务机构具备法人资质、固定办公场所,要求外卖配送服务队伍要规模化,配送人员使用的配送车、配送箱、头盔等都要符合规定。

  《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将自9月1日起施行。全国4000多家月子护理机构即将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

  近年来,随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的大幅提高,传统的居家坐月子已经不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专业的母婴保健服务、月子护理机构需求与日俱增。然而,由于缺乏行业准入规则和规范监管措施,在行业中浮现出诸多问题,部分机构行业素养欠缺、缺乏常态管理,不仅没有对母婴形成帮助,甚至还对母婴身心造成伤害。

  据了解,这个“标准”针对“月子中心”等护理机构,主要从反馈投诉、意见处理等方面给出了相关规定。例如,规定月子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簿等记录投诉的方式,在24小时内受理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处理顾客投诉。

  业内认为,随着该国家标准的出台,以往由于缺乏行业准入规则和规范监管措施等原因而出现的行业乱象将受到严格规范。

  “该国家标准的出台,将实现母婴保健服务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及其经营场所能为广大购买的人持续地提供规范化服务,推动行业达到符合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促进母婴保健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刘玲说。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3大运营商9月1日起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漫游费。中国电信有关负责这个的人说,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漫游费,预计将惠及8000万用户。此外,电信还将大幅度降低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资费以及数据漫游资费。

  据介绍,由于运营商在3G、4G套餐里早已取消手机国内长途、漫游费,实现了全国统一通话资费,因而此次彻底取消手机国内长途、漫游费,对于国内的3G、4G用户基本没影响,主要是让2G套餐消费者直接受益。

  近年来,工信部和3大运营商在提速降费方面采取了多重举措,例如推出流量不清零政策,多方面降低流量资费等。未来,3大运营商还将继续推进提速降费工作,在业务领域不停地改进革新,为网络提速降费提供更大空间。

  自9月1日起,群众怎么开“证明”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操作规范。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明确,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9类事项,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5类事项,如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相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可以要求群众开具证明。

  对于亲属关系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无法凭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意见要求派出所应根据详细情况予以办理。

  民政部组织开发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一期),域名为,9月1日起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慈善组织应按时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凡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一定要活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履行募捐备案程序。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将于9月1日起实施。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今后职工在办理上述三项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只需出示身份证明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国家旅游局批准公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从9月1日起实施。《规范》要求,旅行社不得对游客年龄进行限制、不得拒绝老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参团;包机、包船、旅游专列、百人以上老年团应配随团医生;老人出游连续乘车时间不应超2小时。

  今年7月,在人社部在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求9月底以前全面启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网运行,确保在线备案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全部实现直接结算。

  今年4月,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9月30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目前,20个省份已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其余11个省份中的500多家城市公立医院实施了改革。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近日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推行药品流通“两票制”和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切实降低虚高价格,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使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北京市卫计委主任雷海潮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北京医改实施以来,呈现“五升五降”的趋势,即医疗机构的技术劳动收入、可分配收入、基层诊疗量、医保保障和医疗救助力度上升,药费、药占比、二三级医院诊疗量、大型设备检查费和医保患者负担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1日起施行,依法严惩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同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另外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

  一直以来,股东的利润分配权非常关注。所谓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

  《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譬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制股权的人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另外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自9月1日起施行。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自今年9月1日起,8类产品将改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之前受理的这8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由总局完成审批发证程序。8类产品有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砂轮、钢丝绳、救生设备。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严管虐待、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行为,阻止和纠正幼儿园的小学化教育倾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也能够最终靠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举办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安排学龄前儿童就近进入幼儿园接受保育和教育。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良好,身心健康,爱护儿童,忠于职守,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且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

  幼儿园工作人员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幼儿园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配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幼儿园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薪资。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幼儿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注重培养学龄前儿童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等能力。

  学龄前儿童入园前,应当依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残疾学龄前儿童生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幼儿园生均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的最低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儿童给予资助,对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学龄前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龄前儿童、残疾儿童、烈士子女,依规定标准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并根据真实的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

  《浙江省房子使用安全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个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为8章47条,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治理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整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

  《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查询房子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和房屋结构。

  《条例》第十条规定,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子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允许超出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子使用荷载。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会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并现场调查确认后,应当书面责令房屋装修经营者停止施工,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拒不停工者,在一定条件下,主管部门有权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

  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采取对应防护措施。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子使用说明书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进行幕墙安全性检验测试,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子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委托房子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子安全鉴定;

  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子安全鉴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房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马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屋子的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鉴定为成片危房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房实施征收,或者对危房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对应解危措施。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能够最终靠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风险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测、重点巡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