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2案例上榜赣州2022年民生领域第一批违法案例!

时间: 2023-08-31 03:03:08 |   作者; 电动葫芦案例

  今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十五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的提高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赣州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2022年3月份,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雷某某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决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2021年12月21日,该局接群众举报,称雷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购入的“红钻伟哥”为“三无产品”。2022年1月6日,该局对雷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9月起开办了一家成人用品店,检查当日在其销售展示柜内经营的棒老头、黄金伟哥、硬到底、红钻伟哥等4种产品外包装上分别标示相关食品批文,店内经营面积12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从经营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上,可认定为小食杂店,应当办理《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产品应按食品管理,但发现其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在商品陈列柜内摆放的食品为待售。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关食品进行了扣押,根据查扣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标示批文,以上产品均为食品,但主要成分中又标注了冬虫夏草、鹿茸等中药,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5日对以上产品做了快检,经检验以上食品“那非类快检”呈阳性,随即抽取被扣押的食品送至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验证,经检验以上产品均添加了那非类药物,可认定以上食品为添加药品的食品。

  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含有药品西地那非成份的棒老头、黄金伟哥、硬到底、红钻伟哥等4个品种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兴国县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228项)》第8、9项规定,符合不予处罚条件,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触及刑法,构成犯罪,该局遂依法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

  本案反映的是目前市场上都会存在的性保健品店售卖添加药品的食品乱象,办案机构采用现场快检、抽样送检等手段确定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药品成分的事实,为后续行刑衔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通过该类案件的查处,精准打击了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二、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店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和宣称羊奶有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2022年1月份,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店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和宣称羊奶有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店经销的“淳珍”羊奶在营销过程中对外宣称“羊奶不是药,却比药管用”“心脑血管病人宜喝羊奶”“羊奶可改善胃病”“羊奶是糖尿病患者的最佳选择”“肝脏不好,容易疲倦者可饮用羊奶”“视力不良者需常饮用羊奶”,且店门上方悬挂一宣传牌,突出显示“淳珍100全球甄选极致品质”字样。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于2021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淳珍100”“有机全脂羊奶粉”系当事人通过“淳珍100”电子商务平台购进,当事人通过门头广告、门口展架、店内专栏报纸及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中涉及法律命令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词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用语等,当事人没办法提供相关制作费用凭证,故无法核算出广告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局遂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对羊奶粉进行宣传,多是针对老幼等群体,老幼等群体其辨别能力较弱,法律意识也相对薄弱,身体机能下降,对健康的渴望也远强于年轻人,容易受到蛊惑。而本案当事人正是针对此特点,对羊奶的性能进行了夸大宣传,宣羊奶有治疗疾病之功效,让人误认为羊奶确有治疗疾病之功效,而选择喝羊奶粉,来提升羊奶粉的销量,容易耽误老年人错过治疗时间。

  三、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2月份,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行为作出移送瑞金市公安局处理。目前公安机关仍在侦查阶段。

  2021年11月29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销售给瑞金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器械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该局执法人员当即前往瑞金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核实,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所采购的医疗器械上无任何标签标识及合格证,该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17张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6219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某公司已构成经营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行为。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货值金额较大、影响恶劣,故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医疗器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不容有失,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特别是涉及到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为医院患者生命健康加上一道安全阀。

  四、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械)案

  2022年3月份,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械)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在市场安全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在瑞金市泽覃乡泽覃大道光辉村天泉水城院内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赣G市/质监特令〔2021〕第K027号)进行整改,仍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定种类设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备和设施,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若管理不善将造成重大事故,不断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设备违法经营行为,对防范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五、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热食制售的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4月份,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热食制售的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8日,根据“12345”政府热线投诉举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热食制售的食品经营活动,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3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截至现场检查止,当事人仍未办理登记从事热食制售的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收到该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一直在从事热食制售的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热食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山,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食品规范经营行为,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放心的饮食消费环境。

  2022年4月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詹某某哄抬价格高价销售口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801.38元、罚款81602.7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詹某某被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以非法经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因当事人在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哄抬价格高价销售口罩,具备行政违法和有责性,随将该案移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1月份通过淘宝和微信第三方平台销售海欧斯、朝美、3M口罩,其中海欧斯口罩的进销差价率为:58.33%至66.67%,朝美口罩的进销差价率为:43.75%至50%,3M口罩的进销差价率为:25%,当事人未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行情报价秩序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销差价率销售口罩,根据其它相关材料,认定当事人在2020年疫情期间哄抬价格高价销售口罩的非法经营额为96952.4元,违法来得到的为40801.38元。当事人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哄抬价格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在2020年初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高价销售口罩,违反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的行为有着非常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极度影响疫情防控。对当事人的查处能有效的抑制价格持续上涨,给违法经营者形成威慑力,更好的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稳定,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022年2月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家具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童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00元、罚款5952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其显示某家具厂生产的规格为115型、生产日期/批号2021/3/20的童床,经检测甲醛释放量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的备样用童床产品1件,无其他库存,随即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20日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115型的童床,经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为甲醛释放量项目不符合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童床一共生产31件,1件销售给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抽样检测,剩余1件备样品,其余29件童床售完,且从顾客处召回了2件童床,与1件备样用童床一同进行了销毁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是童床,该产品的不合格项目是甲醛含量超标,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如果童床甲醛超过标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长期给孩子使用。长此以往,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必然受到严重的威胁。通过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向广大群众传输坚持以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财产为安全第一个任务,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态度,使广大人民能用上合格,安全放心的产品,使社会经营秩序得到改善。

  2022年3月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学校价格违法的行为作出罚款9136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1日,根据举报,反映某学校在教育收费中存在违规乱收费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教学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在2020年春季学期疫情停课期间,当事人仍收取了学生住宿费,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财字〔2020〕12号)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春季学期因疫情原因该校于2020年4月7日开学,7月20日放假,学生在校时间4个月,住宿费应按照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当事人实际多收取费用91360元,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12月29日、12月31日分批向1142名学生退还了多收取的1个月住宿费913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在疫情期间,拒不执行国家的关规定,多收费、乱收费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扰乱民心、危害抗疫成果的行为。市监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有效查处,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抚民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2022年3月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卫生院价格违法的行为作出没收未退还违法来得到的35715.91元、罚款7143.18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经开市监稽字〔2021〕10号)要求,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6日、11月17日对某卫生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血同型半胱氨酸测定、压脉带、一次性真空采血管、MPET胶片价格和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取瓶口贴、一次性护理垫、一次性扩阴器、医用绷带费用的行为。2021年11月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当事人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和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多收取费用共计35715.91元,违法来得到的35715.91元。当事人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作为专业的基层医疗机构拒不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多收费、乱收费是在侵害病人的根本利益,本来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却在非法敛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有效查处,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抚民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减轻了病人的经济负担。

  2022年3月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5493.40元、罚款386578.2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6日,根据于都县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转来的《协查函》,反映某公司销售的阿根廷“去骨牛砧扒带盖”产品外包装核算检验测试呈弱阳性(CT值:3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采购的进口冷链阿根廷“去骨牛砧扒带盖”共3524.75kg,分别销往长沙市、章贡区、于都县等地,违法来得到的5493.40元。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执行集中监管仓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应当要强化责任意识。本案中,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虽未造成新冠疫情在我市扩散,但有效的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促使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主动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求,杜绝疫情防控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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